關于印發(fā)修訂后的《廣東省各級方志館建設辦法(試行)》《廣東省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指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地方志工作機構:
為規(guī)范推動我省方志館建設,促進各級方志場館高質量發(fā)展,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各級方志館建設辦法(試行)》《廣東省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指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辦地方史處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
2025年3月25日
廣東省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指引(試行)
第一條為規(guī)范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廣東省地方志工作條例》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代地方志工作的通知》等,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方志文化場館是指除各級方志館以外的場館,包括但不限于方志(史志)驛站、村情(史)館、地情體驗點、方志長廊、方志文化廣場、方志文化室等。
第三條方志文化場館是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主要具備以下功能:
(一)志鑒史等地情文獻查閱及咨詢服務;
(二)地情展覽展示、志鑒史成果展示;
(三)其他方志文化活動。
第四條方志文化場館建設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為本、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務社會的原則,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fā)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方志文化場館建設,并對符合條件的場館予以授牌。
定期匯總、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方志文化場館目錄。
第六條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通過資源共享的方式支持方志文化場館建設。
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應當接受地方志工作機構的指導。
第七條 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應當結合本地文化資源,利用村(居)民活動中心、宗祠、名人故居等設施因地制宜地開展。
有條件的地區(qū)可在文化稟賦相對集中的區(qū)域組合建設方志文化場館,形成立體化、復合型的方志文化場館體系。
方志文化場館可根據實際設立地情文獻閱覽區(qū)、地情展覽展示區(qū)、方志文化服務區(qū)等功能區(qū)域。
可設計統(tǒng)一風格的視覺識別系統(tǒng),提升方志品牌形象。
第八條方志文化場館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對外服務體制機制,免費向公眾提供方志文化服務。
第九條方志文化場館應當具備與其功能、規(guī)模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服務。
方志文化場館應當推動方志文化進機關、進校園、進農村、進社區(qū)、進企業(yè)、進軍營,多渠道培養(yǎng)地情專業(yè)人才。
第十條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根據開辦情況,可以向廣東省人民政府地方志辦公室報送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案例。
第十一條方志文化場館不得從事或者允許其他組織、個人在館內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的活動。
方志文化場館的設施設備不得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yè)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檢查,對于不符合方志文化場館建設條件的,應當摘除其匾牌。
第十二條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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